(2016)鲁0304民初8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淄博舜正橡胶有限公司与山东珑山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舜正橡胶有限公司,山东珑山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818-2号原告:淄博舜正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亮,总经理。被告:山东珑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五龙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以勤,董事长。被告: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夏家庄镇五龙街**号。法定代表人:岳来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舜正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珑山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舜正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