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雷某甲申请宣告雷某乙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特6号申请人雷某甲,女,汉族,生于2005年2月7日,住重庆市开县。法定代理人向某某(系申请人堂祖母),女,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0日,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彭时红,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雷某乙(系申请人父亲),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0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雷某甲申请宣告公民雷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晏星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雷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时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13日外出务工,将申请人托付给向某某(2015年12月3日,开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指定向某某为申请人的监护人),多年来被申请人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雷某乙,男,汉族,重庆开县人,生于1981年9月30日,初中文化,务农,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0930XXXX,住重庆市开县XX乡XX村XX组XX号(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外出务工后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自2007年外出务工后便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已满三个月并未寻到被申请人下落,本院应宣告被申请人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雷某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晏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潜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