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慈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慈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697号原告: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旷明利。委托代理人:李树明,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远霞,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慈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慈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