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好的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好的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好的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沈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玄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花淑,该公司员工。常熟市好的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常熟市好的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17938.25元。本院依法受理了常熟市好的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1月30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履行。执行中,本院经相关部门查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9135元,未查获被执行人车辆、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苏州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9135元,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