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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桂文德与王华玉、吴凤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文德,王华玉,吴凤明,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79号原告:桂文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陆大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玉,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凤明,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德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文德诉被告王华玉、吴凤明、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文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文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0元减半收取为428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305元,由原告桂文德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