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童汉忠、刘宗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汉忠,刘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储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秋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童汉忠,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刘宗金,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汉忠、刘宗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