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付莲诉襄阳市樊城区香蜀天下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莲,襄阳市樊城区香蜀天下火锅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1423号原告刘付莲,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代岗村*组。委托代理人释国强,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香蜀天下火锅店。营业执照注册号:420606600556458。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银座金典*楼。经营者刘亮,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附***号。原告刘付莲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香蜀天下火锅店(以下简称:香蜀天下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付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释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蜀天下火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付莲诉称,刘付莲是香蜀天下火锅店的员工。香蜀天下火锅店因经营不善,从2016年2月开始拖欠刘付莲的工资。2016年4月12日,经双方对账,香蜀天下火锅店尚欠刘付莲工资5854元未付,仅向刘付莲出具一份工资欠条。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香蜀天下火锅店支付刘付莲的工资5854元。被告香蜀天下火锅店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刘付莲的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香蜀天下火锅店拖欠原告刘付莲的工资585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原告刘付莲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香蜀天下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付莲支付工资58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香蜀天下火锅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