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阚富廷诉被告苏国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富廷,苏国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86号原告阚富廷,男,1958年7月12日生,汉族,渔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委托代理人李燕鸣,锦州市凌河区锦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国清,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渔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富廷诉被告苏国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管辖问题,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富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阚富廷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