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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海波申请执行沈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波,沈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波,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迪,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沈迪在你行账户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