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龚馨的与吴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馨的,吴晶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511号原告龚馨的,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晶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馨的诉被告吴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馨的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馨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馨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龚馨的承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