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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龚馨的与吴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馨的,吴晶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511号原告龚馨的,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晶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馨的诉被告吴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馨的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馨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馨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龚馨的承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