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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洪兴、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邦森、孙宇、黄健、李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洪兴,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邦森,孙宇,黄健,李正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洪兴,男,生于1962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法定代表人孙芬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皓峰,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邦森,男,生于1957年六6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审被告孙宇,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审被告黄健,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审被告李正喜,男,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谢洪兴、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洪兴、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洪兴、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协商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洪兴、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征收10140元,由上诉人谢洪兴、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 斌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谭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