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军成与被告吴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成,吴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308号原告郭军成,男。被告吴方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成与被告吴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成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郭军成负担。审判员 邝宏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宁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