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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72民初字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72民初字271号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熊某某,女,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秋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