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与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5号原告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何秀英,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所欠货款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新联发装饰材料商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 胜审 判 员  田石林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姜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