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曾冒名田进。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日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第1、2起盗窃事实于2015年6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浙078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未追缴的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撤回上诉。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徐英杰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