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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宁与被申请人丛星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宁,丛子茗,丛星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14号之一申请人刘宁,女。被申请人丛子茗,男。被申请人丛星雨,男。申请人刘宁与被申请人丛子茗、丛星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0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丛星雨名下的鲁Kxxx**号车辆。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车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丛星雨名下的鲁Kxxx**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