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宁与被申请人丛星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宁,丛子茗,丛星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14号之一申请人刘宁,女。被申请人丛子茗,男。被申请人丛星雨,男。申请人刘宁与被申请人丛子茗、丛星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0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丛星雨名下的鲁Kxxx**号车辆。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车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丛星雨名下的鲁Kxxx**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