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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占胜与被告丘金海、姚玉华、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胜,丘金海,姚玉华,宋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原告孙占胜与被告丘金海、姚玉华、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前民初字第5255号原告:孙占胜委托代理人张兆义被告:丘金海被告:姚玉华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荣,女,1974年9月10日生,蒙古族,现住前郭镇民主街民意委一组。委托代理人白露,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孙占胜与被告丘金海、姚玉华、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占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兆义、被告丘金海、被告姚玉华委托代理人王大勇、被告宋艳荣委托代理人白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占胜诉称: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丘金海陆续六次向原告孙占胜借款本金共计330万元,约定月利率均为2分,每次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六笔借款均由被告宋艳荣作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六笔借款被告丘金海均已按约定2分月利率给付利息至2015年8月末。上述六笔借款系被告姚玉华与被告丘金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款,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孙占胜要求被告丘金海、被告姚玉华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自2015年9月份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被告宋艳荣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丘金海辩称:借款本金330万和约定月利率2分没有意见,但是其中有三笔未到还款期限,不同意还款。对宋艳荣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不知情,并且是在借据背面签的字,不构成担保,宋艳荣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姚玉华辩称:对借款内容不知情,部分借款未到还款期限,不同意偿还。被告宋艳荣辩称:虽然在六枚借据上签字了,但是是在借据的背面签的字,并且其中一张没有签“提保人”字样,故不构成担保,不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丘金海与姚玉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后办理离婚手续。孙占胜通过宋艳荣介绍借给丘金海借款本金共计330万元。2014年8月1日,丘金海向孙占胜借款人民币10万元。当天丘金海给孙占胜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孙占胜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承诺于2015年8月1日还清。借款人:丘金海,借款时间2014年8月1日。借据上有丘金海的签名盖章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借据背面有宋艳荣签名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2014年12月1日,丘金海向孙占胜借款人民币70万元。当天丘金海给孙占胜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孙占胜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700000元整。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还清。借款人:丘金海,借款时间2014年12月1日。借据上有丘金海的签名盖章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借据背面有宋艳荣签名、签写“担保人”字样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2015年2月1日,丘金海向孙占胜借款人民币10万元。当天丘金海给孙占胜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孙占胜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承诺于2016年2月1日还清。借款人:丘金海,借款时间2015年2月1日。借据上有丘金海的签名盖章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借据背面有宋艳荣签名、签写“担保人”字样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2015年6月30日,丘金海向孙占胜借款100万元,当天丘金海给孙占胜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孙占胜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整。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人:丘金海,借款时间2015年6月30日。借据上有丘金海的签名盖章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借据背面有宋艳荣签名、签写“担保人”字样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2015年6月30日,丘金海向孙占胜借款100万元,当天丘金海给孙占胜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孙占胜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整。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人:丘金海,借款时间2015年6月30日。借据上有丘金海的签名盖章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借据背面有宋艳荣签名、签写“担保人”字样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2015年6月30日,丘金海向孙占胜借款40万元,当天丘金海给孙占胜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孙占胜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整。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人:丘金海,借款时间2015年6月30日。借据上有丘金海的签名并盖章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借据背面有宋艳荣签名、签写“担保人”字样及其书写的本人身份证号码;上述六笔借款丘金海与孙占胜约定均为月利率2分,至2015年8月末上述六笔借款利息丘金海均按约定按月给付完毕。现孙占胜要求丘金海、姚玉华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宋艳荣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33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六枚,丘金海出具的结算利息借据二枚,孙占胜、丘金海、姚玉华、宋艳荣当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丘金海向原告孙占胜借款人民币3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丘金海理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及认定:(一)、关于被告宋艳荣是否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丘金海辩称,对宋艳荣在借据背面签字的事不知情,并且宋艳荣是在借据背面签的字,不构成担保,宋艳荣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宋艳荣辩称宋艳荣在借据的背面签的字,不构成担保,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原告孙占胜提供的六枚借据的背面均有宋艳荣的签字,其中五枚明确签写了“担保人”字样,应认定宋艳荣是为明确自己为担保人而签字,应认定宋艳荣为担保人。(二)、关于宋艳荣未签担保人字样是否应认定其为担保人。被告宋艳荣辩称第一笔借款借据上签字中没有“担保人”字样,故不应认定其为此笔借款担保,但根据原告孙占胜提供的六枚借据载明的宋艳荣签字情况及孙占胜与丘金海六笔借款的往来习惯,应认定宋艳荣对此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三)、关于被告丘金海是否应提前还款。被告丘金海、姚玉华辩称2015年6月30日三笔借款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现未到还款期限,故不同意还款。鉴于丘金海对前三笔到期债务未能如期偿还,对2015年6月30日三笔借款未能按约定给付利息,丘金海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孙占胜有法定理由要求丘金海提前偿还借款。故对丘金海、姚玉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四)、六笔借款是否属于丘金海、姚玉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玉华辩称对借款的内容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丘金海、姚玉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占胜借款本金330万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二、被告宋艳荣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2元(已缓交)由被告丘金海、姚玉华、宋艳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书宏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人民陪审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子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