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付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甲,53岁,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现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吉林省实行危房改造补贴政策,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家房屋不符合改造补贴条件,采取伪造危房照片、贫困证明、虚假申报表等手段,向蛟河市白石山镇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被传唤归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付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邵某某、付某乙证言,书证危房改造申请书,危房改造前、改造中及改造后照片,贫困证明,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协议,公示公告,农户房屋改造会议记录,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发放明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付某甲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预缴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曹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