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与张耀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张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表人陈邦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耀祥,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耀祥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西昌市辖区。本院已委托西昌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张选智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