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问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润喜,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书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1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