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驰与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驰,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864号原告周驰。委托代理人吕建伟。被告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孟春。委托代理人田新宇。委托代理人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驰诉被告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驰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457元,但原告周驰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