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中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三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三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负责人於亮,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灿,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苏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贺后梅,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三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顾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兴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泰州交行)与江苏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公司)、江苏三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黄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申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泰州交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及罚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14年7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三元公司、黄兴国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元公司、黄兴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申达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3186元,泰州交行已垫付,申达公司、三元公司、黄兴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给付泰州交行。因被执行人均未按照判决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交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申达公司、三元公司、黄兴国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具体分述如下: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申达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兴化市张郭镇陆姜村姜家区域所有权证号为321281453400095、321281440101601房产两处及被执行人三元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兴化市张郭镇陆姜村所有权证号为321281453500099、321281453500068房产两处(以上房产均已设定他项权);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申达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张郭镇陆姜村姜家区域权证号为兴国用(2009)第2063、2064、2065号,(2011)第00123、00124、00125、00126、001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八宗及三元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张郭镇陆姜村大陆区域权证号为兴国用(2012)第2001、2002号,3415号国用土地使用权两宗(以上土地均已设定他项权);3、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申达公司所持有在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金额为1000万元的股权;4、查封被执行人申达公司名下牌号为苏M×××××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发函给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协助扣押)。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投资登记等其他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1认可本院执行调查的情况,且暂时无法向法院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对于本院已查控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故暂不申请本院执行处置;3、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书面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戴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