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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32号原告蔡某某,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谢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拟尝试与被告谢某某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