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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证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证保2号申请人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银锋。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勇。申请人称,其发现被申请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上海国家会展中心H2-N09展位上展出的产品侵害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鉴于申请人在展会上及展会结束后均难以自行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故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上海国家会展中心H2-N09展位上展出的被控侵权产品智能发药机(发药机一台、传输线一条、药品暂存架一台、智能药篮一个)。申请人已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国控医疗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上海国家会展中心H2-N09展位上展出的被控侵权产品发药机(发药机一台、传输线一条、药品暂存架一台、智能药篮一个)。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