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燕珍与沈宏志、宫开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燕珍,沈宏志,宫开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988号原告:沈燕珍。被告:沈宏志,原凤阳县考城卫生院院长。被告:宫开荣,系沈宏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燕珍诉被告沈宏志、宫开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燕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沈燕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沈燕珍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