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超、姬卫红与姬亚红、盖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姬卫红,姬亚红,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91年6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姬卫红,女,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姬亚红,女,汉族,1968年06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盖勇,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姬亚红、盖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7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姬亚红、盖勇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保留被执行人姬亚红、盖勇工资收入500元,余款予以扣留,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