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586号原告乔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鱼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