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礼宏、郑志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礼宏,郑志军,高乾斌,朱祥,陈建平,张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礼宏。被执行人郑志军。被执行人高乾斌。被执行人朱祥。被执行人陈建平。被执行人张袆,居民身证号码320830197208100018。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礼宏、郑志军、高乾斌、朱祥、陈建平、张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2015)盱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陈礼宏共欠原告借款本金71.5万元及利息。被告陈礼宏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余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二、被告郑志军、高乾斌、朱祥、陈建平、张袆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陈礼宏所拥有的权证号为32盱城字第00863号房屋一套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朱祥所拥有的权证号为X201408862号房屋一套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平所拥有的权证号为8201000304号房屋一套已被查封,以上房产均已设定抵押。现已将被执行人陈礼宏、郑志军、高乾斌、朱祥、陈建平、张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陈礼宏所拥有的权证号为32盱城字第00863号房屋一套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朱祥所拥有的权证号为X201408862号房屋一套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平所拥有的权证号为8201000304号房屋一套已被查封,以上房产均已设定抵押。现已将被执行人陈礼宏、郑志军、高乾斌、朱祥、陈建平、张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