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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春江、新昌县进发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春江,新昌县进发机械有限公司,周亚兰,XX元,梁城江,俞国樑,俞雷,王林娜,新昌县产正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永诚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春江。被执行人:新昌县进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春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亚兰。被执行人:XX元。被执行人:梁城江。被执行人:俞国樑。被执行人:俞雷。被执行人:王林娜。被执行人:新昌县产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春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永诚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城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春江、新昌县进发机械有限公司、周亚兰、XX元、梁城江、俞国樑、俞雷、王林娜、新昌县产正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永诚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进发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产正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永诚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处置,不足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俞雷、王林娜名下财产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梁春江、周亚兰、XX元、梁城江、俞国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8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甄淑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