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土成与陈喜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土成,陈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土成,农民。被执行人陈喜斌,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土成与被执行人陈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土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土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