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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土成与陈喜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土成,陈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土成,农民。被执行人陈喜斌,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土成与被执行人陈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土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土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