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白梦军与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梦军,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白梦军,职工。被告孙小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梦军诉被告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梦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梦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白梦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金洲审 判 员 刘俊英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