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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维燕与张洪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燕,张洪军,重庆兰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燕。委托代理人:李果,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军。原审第三人:重庆兰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代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成文,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维燕与被上诉人张洪军、原审第三人重庆兰坡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11号民事判决,王维燕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决定,同意其缓交,在结案前交清。2016年4月7日,本院以(2016)渝05民终2121号《补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王维燕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王维燕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维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