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字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字665号原告董某,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栏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