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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字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字665号原告董某,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栏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