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贵华与岳阳县劳动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华,岳阳县劳动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15号原告孙贵华。被告岳阳县劳动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华诉被告岳阳县劳动局行政支付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被诉主体不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贵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大兵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