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敏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138-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周敏熙,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周敏熙犯受贿罪刑事财产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周敏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敏熙未履行该项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敏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