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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8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常彬与段新考、黄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彬,段新考,黄国强,胡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8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常彬,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段新考,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黄国强,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胡福亮,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黄国强有部分存款被冻结外,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体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