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华磊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华磊租赁有限公司,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653号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华磊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明,经理。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涛,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华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治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