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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德政与百色市万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政,百色市万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政。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德政借款2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共计2240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2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万旺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