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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608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汤平,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