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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俊龙、胡良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俊龙,胡良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726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瑶瑶,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俊龙,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胡良冰,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俊龙、胡良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齐璐珊?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