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俊龙、胡良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俊龙,胡良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726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瑶瑶,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俊龙,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胡良冰,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俊龙、胡良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齐璐珊?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