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尹涛与日照市新都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市裕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涛,日照市新都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市裕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599号原告:尹涛,无业。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新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玉果,经理。被告:日照市裕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玉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涛与被告日照市新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裕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90元,减半收取28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