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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42号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延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亚妮,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宏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