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泰纸品厂有限公司与朱丁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泰纸品厂有限公司,朱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泰纸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法定代表人:张来和。被执行人:朱丁才,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9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丁才名下位于惠东县城XX商住区XXXX花园(XXXX)一期X栋X单元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和担保人范碧容、张伟鹏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XX路XX花园X(X)栋X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X号)。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泰纸品厂有限公司以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人民币409374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范碧容、张伟鹏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XX路XX花园X(X)栋X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X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泰纸品厂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91-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范碧容、张伟鹏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XX路XX花园X(X)栋X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