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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冯海霞与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张日增、谢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霞,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张日增,谢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冯海霞,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职工,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丁世武,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库,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日增,男,1943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谢立光,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房产局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原告冯海霞诉被告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张日增、谢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海霞及委托代理人丁世武、被告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及被告张日增、谢立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海霞诉称:2013年4月29日,被告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张日增、谢立光向我借30万元,月息1.5分。2014年2月以来,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张日增、谢立光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9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还清时止。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条无我公司公章,借条上盖有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厂的公章已在2004年我公司改制时作废,上述款项未用于我公司生产经营。另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张日增辩称:我以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厂名义,向冯海霞借款30万元,与谢立光、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无关系,现我正积极筹钱还款。谢立光辩称:借条上是我签的字,这30万元是张日增个人借款,与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无关系。经审理查明: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厂于2004年改制为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2013年4月29日,经谢立光介绍,张日增因个人需要,以原公司名义,用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稿纸及原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厂公章写一借条,向冯海霞借款30万元,月息1.5分,谢立光在借款人处签字,并盖有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厂的公章。借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2月开始要求张日增、谢立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现起诉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3年4月29日借条原件一份,2001年5月26日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聘任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的决议一份,2014年5月23日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张日增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非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并用公司改制前的公章对外签订借款合同,系属两人个人借款行为,原告要求张日增、谢立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冯海霞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借条稿纸与合同公章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对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状况、公章等资料未进行必要的鉴定和核实,仍与张日增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的审查、发放存在明显疏忽。张日增虽是公司股东,公司未授权其对外借款,故其无代理权的外观。张日增、谢立光在庭审中承认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原告要求梅河口市绿农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日增、谢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带偿还原告冯海霞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9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张日增、谢立光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高维洋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