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范丽娟与吴建科、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永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娟,吴建科,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永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李玉川,喻洪锐,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43号原告范丽娟,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科,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告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永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迎新东街1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银杏东街49号。被告李玉川,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喻洪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娟与被告吴建科、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永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李玉川、喻洪锐、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丽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丽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