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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第1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第1664号之一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王二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