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联珍、覃开庆、覃昔盛与杨多平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恢10号陈联珍、覃开庆、覃昔盛、杨多平: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联珍、覃开庆、覃昔盛与被执行人杨多平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联珍、覃开庆、覃昔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多平返还属于申请执行人位于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居委会1组的第一、二层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联珍、覃开庆、覃昔盛与被执行人杨多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陈联珍、覃开庆、覃昔盛所有的位于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居委会1组的第一、二层房屋,除抵付覃开庆应给付婚生子覃基聂的抚养费外,折价处理给被执行人杨多平,被执行人杨多平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了房屋折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