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34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