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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34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