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01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新星、陈奕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星,陈奕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01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星,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奕帝,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洪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奕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黄新星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奕帝银行存款678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