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市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立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市江南支行,李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市江南支行。法定代表人杜彬,系行长。被执行人李立营,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市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立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扶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立营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市江南支行借款本金47544.98元。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4月1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晓明 百度搜索“”